前科與良民證的關係:什麼情況會留下前科?良民證又是什麼?

關鍵議題:前科、良民證、前案紀錄表、犯罪紀錄

每次當事人來事務所諮詢,不外乎問案子能不能贏,再來就是會不會留下前科,尤其當事人一時輕忽觸犯刑法,最怕留下「終身印記」,究竟什麼是前科?什麼又是良民證,誰都能申請到嗎?今天由律師來幫你解答!
一、什麼是「前科」?

其實我們時常聽到的「前科」,在刑法或是刑事訴訟法裡面是找不到的,但在個資法針對犯罪前科的定義,是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大家對前科的理解,十之八九就是希望未來找工作或是別人查不到你的過去紀錄,但其實上面個資法對犯罪前科的定義,一般普羅大眾是沒有辦法查到的!要看到這麼細的資訊,通常指的是「前案紀錄表」,不論不起訴、緩起訴、判有罪、無罪,前案紀錄表都會顯現,其實比個資法的定義要寬廣許多,但重點是前案紀錄表只會被院檢所使用,一般人是沒辦法拿到的。
二、什麼是「良民證」?

既然「前案紀錄表」不是一般人看得到的東西,那還有什麼東西能查到犯罪紀錄?其實這個東西就是大家常聽到的「良民證」,又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警察機關核發,僅記載「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倘若是下列案件就不會出現在良民證的紀錄上: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所以如果曾經坐過牢,就不能申請良民證嗎?

其實還是能申請喔,良民證其實只是一份紀錄文件,並不是什麼證書,原則上任何人都能申請,差別在於上面有沒有顯示案件紀錄。但是,如果你正在被通緝,或是判決下來還沒執行或是還沒執行完畢,那就例外不能申請!
※其實絕大多數的工作都不會要求良民證!除非如計程車司機、幼教或補教的教育工作者、保全業等等,非有特殊考量的職業,若雇主要求出示良民證,即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
四、如何申請良民證
先到「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申請後帶身分證至申請的警局驗證,並須繳納申請費用100元。領取繳費收據後憑收據領取文件。
良民證只是一份證明文件,也不代表上面沒有記錄就真的沒有犯罪,其實多數工作也不會要求要看良民證,大家也不用過多的擔心,反倒是雇主如果非因職業的特殊性,強制要求面試者要繳交良民證,還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