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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誤信朋友的話當起車手,被控訴加重詐欺、組織犯罪,一審遭重判5年有期徒刑,然經張律師上訴,最終在未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仍然獲得緩刑,免於牢獄之災。
將銀行帳戶借給好友使用。豈料該帳戶竟被拿去當成洗錢的工具,一審遭重判,在張律師的辯護下二審減了超過七成的刑期!
當事人於駕車行經彰化某無號誌路口時,與後方高速行駛的大型重機發生碰撞,造成騎士不幸身亡。儘管事故造成重大後果,當事人於案發現場即向警方自首,最終法院從寬量刑。
當事人為了增加收入,在網路上找到這份工作,而工作內容明確告知就是打雜,以及出面承租辦公室,當事人後續才知道原來是詐騙集團機房。
本案當事人開小吃店,因信任朋友與常客,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所謂的贓款轉運站,面臨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條例及洗錢罪等重罪指控。
當事人在整夜狂歡後,飲酒致醉意識不清,半夜叫計程車後,在後座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身體,隔日清醒後便接到警局通知......
當事人加入詐團實際上是因為同為外國人之朋友,在台灣人生地不熟又缺乏法治認知,意外遭到利用,經張律師努力奔走,最終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判緩刑。
當事人先前因案遭判刑,但法院給予緩刑之機會,所以無須入監服刑,未料當事人未收到報到之通知,才沒有到地檢署報到,僅此就遭檢方認定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聲請撤銷緩刑,當事人情急之下找上張律師替其處理。
為了在阿里巴巴直接批貨,找到IG平台代辦支付寶之社群帳號,卻遭詐騙集團利用......
本案當事人遭控訴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依刑法第330條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在張律師多方調查證據、為其奔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達成近乎不可能的任務,當事人僅判2年有期徒刑。
檢察官根本就不相信所謂的合法幣商,甚至覺得就是洗錢的工具,張律師基於多次替幣商辯護的經驗,一一說服法官自營幣商確實有利可圖,推翻檢察官之主張,還給當事人清白。
本案當事人莫名接到地檢署傳票,甚至涉犯什麼案件都一頭霧水,情急之下找到張律師為其辯護,在偵訊前經詢問只知道是因網路遊戲發表言論涉及妨害名譽,但當事人對此一無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