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價換自由(一) 易科罰金是什麼?法律為什麼容許繳錢不用關?

關鍵議題:罰金刑、易科罰金、聲明異議
如果被關半年跟繳18萬給國家,你會怎麼選?當然是兩個都不要!可萬一不小心誤觸刑法,大家應該寧可繳錢也不想被關在監獄裡面,這就是所謂的易科罰金,可能有人會說為什麼犯了罪可以繳錢就不用關,那豈不是跟贖罪卷一樣不合理?其實想繳錢了事不是那麼容易的,今天就由律師來告訴你什麼情況下可以易科罰金,又有哪種情況會讓你誤以為有易科罰金的適用。

一、為什麼會有易科罰金?
入監服刑又被戲稱為「出國進修」,顧名思義除了都要消失好一陣子之外,受刑人在間牢內可以遇到一群志同道合的獄友,出獄後更勝從前(?),而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沒發揮到矯治的作用,受刑人倒是學會一身技能,不如讓他們努力工作繳錢給國家;再者,台灣的監獄超收的情況非常嚴重,截至2024年底在監人數達到52,825人,超收最嚴重的就是桃園監獄,超收比例高達42%,因此對於犯行並不嚴重又屬短期自由刑之人,給予一個不要入監服刑的機會,對於受刑與國家都是較好的選擇。
二、易科罰金的要件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先去翻翻看法典,查查看涉及罪名的法定刑,例如: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翻完法典後,還要實際看看法官怎麼判,例如前面所說的過失致死最重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官如果最終判2年,因為不是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所以還是不能易科罰金!
※注意:罰金刑跟易科罰金不一樣,罰金刑有三種模式,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專科罰金指的是那個罪名只處罰金刑,選科罰金指的是法定刑除了罰金還有別的種類的刑罰,法官可以選擇其中一種,而併科罰金指的是除了宣告如有期徒刑的刑罰,可以「再」加上罰金刑。而易科罰金本質上並不是罰金刑,只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而已。
可能有人會好奇折算金額有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分別是什麼情況,為什麼會不一樣?其實實務上都是一天一千元去做折算,但在例外的情況下例如法官覺得惡性比較重大,才會用二千元或三千元作折算,但比例真的很少!

三、看起來能易科罰金,但法官為什麼還是沒給?
有人就有疑問了按照上面要件的判斷,他涉及的是開車意外撞死人,而法官最終也判他六個月,看起來要件都有符合,但為何法官最終沒說可以易科罰金?後來就發現,行為人是「無照駕駛」,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的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詳情
因此原本最重法定刑五年以下的過失致死,就變成了七年六個月以下,當然就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了。
四、法官都說能易科罰金了,為什麼還能反悔?
如果去查得易科罰金的判決主文,會出現這樣子的記載:
O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大家是否有注意到判決主文寫的是「如」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其實最終會不會易科罰金並不是看法官的決定,而是執行檢察官,法官只會跟你說這個案子符合易科罰金的規定,以及如果易科罰金要用多少錢折抵一日,於執行時還是要看檢察官的意思。
倘若檢察官不給易科罰金是不是就沒救了?其實還有機會,依照刑事訴訟法484條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但因為給不給易科罰金是檢察官的權限,所以法院也只會判斷是否違法、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原則上不會代替檢察官作決定。
五、結語
若被判處短期自由刑,有機會可以易科罰金的方式免於實際入監服刑。然而,實務上仍可能因個案特殊情況而無法易科罰金,若在審理過程中未爭執,待判決確定後才察覺與原先認知不同,屆時只能透過上訴捍衛自己的權利。因此,為避免面臨需入監服刑的情形,建議在判決確定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提前做好準備。否則一旦需入監服刑,不僅可能失去工作,更可能造成家庭分離等重大影響,對人生規劃帶來無可挽回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