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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繼承者們(四) 一定要分給子女遺產?喪失繼承權是怎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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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議題:喪失繼承權、遺產繼承、遺囑造假、代位繼承
 
前面我們談到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現在要介紹繼承的另一個規定——「喪失繼承權」。社會新聞時常見到弒父、弒母的悲劇,或因遺產糾紛爆發肢體衝突。試想,如果弒親者仍能分得父母遺產,不僅背離倫常,也對其他真正照顧父母的繼承人極度不公。為了防範這類不當行為,民法特別規範喪失繼承權制度,可依法剝奪其繼承權,連「特留分」都不得分配。如此,才能維護家庭倫理與繼承制度的正義。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案例:故意殺人
甲有兩名子女乙、丙。若乙持刀故意殺害甲,乙即喪失繼承甲遺產之權利。若甲僥倖存活,但法院仍以故意殺人罪判決乙有罪,乙同樣無法繼承甲的遺產。

案例:過失致死
若乙因不慎駕車肇禍,意外撞死甲,因屬過失致死,並非故意犯罪,乙仍保有繼承甲遺產的資格。

※特別注意:殺害被繼承人可能同時也是殺害繼承人!前面的例子中,如果甲有配偶丁,則當乙故意殺了甲,乙當然喪失對甲的繼承權,但同時要注意,此時乙也同樣喪失對丁的繼承權,因為當丁過世時,繼承人為甲、乙、丙,而因為乙殺了甲導致乙分到的遺產變多,因而乙同樣會喪失對丁的繼承權。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案例:脅迫立遺囑
例如甲有一對兒女乙、丙,乙為了讓年邁的甲立下遺囑將遺產都留給自己,所以脅迫甲立下遺囑,此時乙便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案例:脅迫不能立遺囑
例如甲有一對兒女乙、丙,乙長年陪伴在甲身邊,所以甲立了遺囑要把大部分的遺產都留給乙,而乙知道這件事情後,心想著反正未來遺產都是他的,便不再照顧甲,甲於是決定把遺囑撕毀,此時若乙脅迫甲不准撕掉遺囑,便是所謂的妨害被繼承人撤回遺囑。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案例:竄改遺囑
甲有一對兒女乙、丙,而甲立了遺囑要把大部分的遺產都留給乙,被丙知道之後便偷偷找到那份遺囑,將乙的名字改成自己,或是將那份遺囑藏起來,丙都會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案例:重大虐辱
甲有一對兒女乙、丙,乙長期對甲手腳相向,甚至要不到錢就對甲破口大罵,甲不堪折辱便對丙說未來不讓乙繼承遺產,要把房子跟現金都留給丙,這樣乙就喪失繼承權了嗎?其實法律沒有規定要用什麼樣的方式表示不得繼承,單純以口頭告訴任何人都可以,只是萬一後續因遺產紛爭打官司,只有口頭告知往往難以證明,最好還是留下證據才能說服法官。
 
※虐待才不能繼承?子女長年在外都不回家看望也不養育父母,之後還能繼承遺產不會不公平嗎?法院其實也有認為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都算是重大虐待,因此積極的虐待行為或是消極的不扶養,都可能導致喪失繼承權
 

二、已經喪失的繼承權,能不能回復?
 
這就要看繼承人違反的是哪一款事由了,法條規定2至4款的事由可以藉由被繼承人的原諒來回復繼承權,但第1款殺害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就不適用,至於第5款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實務上不少見解認為法條既然沒有規定,那即便獲得被繼承人原諒,也無法回復繼承權,這部分要特別注意!
 
 
三、繼承人之一喪失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就能分更多?
 
舉個例子來說明,甲之繼承人僅有子女乙、丙二人,乙已喪失繼承權,此時大家都一定會想說那肯定就是丙一個人繼承甲的全部遺產了對吧!但大家都會忽略一個規定--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也就是說喪失繼承權的乙如果有一個子女丁,那麼就會由丁代位乙去繼承甲的遺產(圖),此時丙不會因為乙喪失繼承權就因此分到更多遺產!

 
四、結語
 
雖然《民法》透過特留分制度保障每位繼承人的最低份額,但法律絕不容許任何人以不當手段繼承遺產。一旦發現未來可能發生喪失繼承權的糾紛,務必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及早做好應對準備;否則,等到法庭上爭訟時才發現缺乏任何有效證據,一定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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