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案例】 遭到朋友指認詐欺共犯該怎麼辦?別讓誤會毀一生|詐欺訴訟律師|台中詐欺訴訟律師



當事人A被起訴向同案被告B收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密,並轉交給詐騙集團作為洗錢之用,嗣後被害人C於網路上遭投資詐騙,將款項匯入B之銀行帳戶中。本件A與B現實中為相互認識之好友,在B遭抓獲後,隨即供出當事人向其收取帳戶作使用,並且提供對話紀錄證明,然當事人矢口否認,卻不知如何辯解,焦慮萬分之下找到張榮成律師為其辯護。

本件雖看似證據充足,也被現實生活中認識的朋友指認,但張律師審酌本案證據後認為疑點重重:




最終檢察官認定同案被告B雖然提供許多對話紀錄,並直接供出實際認識之我方當事人A,然而並無法特定就是A取走他的提款卡與網銀帳密,既然罪嫌不足,當然給予我方不起訴處分。
如您或親友面臨類似刑事指控,請儘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釐清相關法律責任。針對現行毒品、詐欺、洗錢及組織犯罪等案件,法律均設有自白並供出其他正犯、共犯或上手,有機會爭取減刑的規定。在壓力之下,當事人有時可能出現倉促指控他人的情況,然而刑事案件的審理最終仍以證據是否充分為依據。
即使是遭到認識之人指證,也不代表一定有罪,仍須其他佐證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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