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案例】 累犯不一定罪不可赦 妨害自由獲緩刑


📌案件背景
本案共有四名被告,以報復出氣為由,於無前節之情形下,糾眾攜帶兇器私行拘禁告訴人,並對其施以毆打、羞辱、限制行動自由等暴力行為,構成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
💡辯護策略
🔸具體區分被告參與程度
經詳細檢視案卷與一審判決理由後,指出當事人僅屬共同犯罪中的次要角色,完全是聽從他人指示,惡性與參與度均屬偏低,與主謀有重大差別。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因一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首要目標便是作為雙方橋梁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由律師主動與被害人溝通、協調,成功達成和解,展現當事人悔悟與負責的態度,有助法官衡量量刑時予以考量。
🔸提出累犯緩刑先例
整理與本案高度類似的判例,指出累犯並不必然與緩刑不相容,只要符合緩刑條件,法院完全有空間可以予以緩刑處遇,達到教化與矯正目的。
🎉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採信張律師之主張,給予4年緩刑,成功使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一審被重判不需要放棄希望,專業律師助您在二審逆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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