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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案例】 洗錢上訴刑期砍半再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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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於111年將銀行帳戶借給好友使用。豈料,該帳戶竟被拿去當成洗錢的工具,一審判決法官也不願相信她是無辜的,且重判當事人一年十個月,當事人不懂為何被判如此重的刑期,因此拿著判決書前來求助張榮成律師。


💡辯護策略

🔸當事人僅屬邊緣角色,甚至可能為受騙
張律師檢視判決書之內容,發現即便依照法官認定之事實,當事人其實僅為極度邊緣的角色,甚至說當事人是無辜被騙的都有可能。從當事人前往土城看守所探視朋友時的對話內容可見,雙方為深交好友,並非原判決所述將帳戶交付予不熟悉的人,應重新審酌當事人角色定位。

🔸無對價交付帳戶,責任錯置
當事人將帳戶交予朋友,過程中未收取任何報酬,顯見並非有意圖參與犯罪或從中獲利,法官反而還要當事人自己舉證沒有犯罪,顯然違背無罪推定。

🔸量刑過重,違反比例與罪責原則
張律師提出實務上,加重詐欺正犯刑期通常落於1年2月至5月之間,當事人僅被認定為幫助犯且所涉輕微,竟重判1年10個月,違反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



🎉案件結果
最終二審法官採信張律師之主張,將刑期從1年10個月大幅降至6個月,減了超過七成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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