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案例】 行車糾紛竟被告公然侮辱


📌 案件摘要
當事人先生因交通糾紛遭對方提告,主張其涉嫌以「幹*娘」等語言構成公然侮辱罪。當事人徬徨無助之際找到張榮成律師,經律師迅速釐清事實,並提出完整辯護意見,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本案不構成犯罪,獲得不起訴處分,全案順利結案。
💡 辯護策略
🔸當事人僅單純發洩情緒,絕無汙衊告訴人之意思
辯護方向聚焦於被告僅因當時交通糾紛情緒激動,脫口而出不雅語詞,並非基於侮辱對方人格之故意,屬偶發性情緒語言反應,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非屬刑法所指之公然侮辱。
🔸語言使用之社會通念辯證
援引實務見解,指出諸如「幹*娘」等詞彙在台灣社會中具高度語境依賴性,未必構成明確人格貶損言詞,應結合整體語境與當時場所、口氣、背景關係解釋,不能僅憑字面論斷。
🔸輔以錄影證據,還原事發真相
提出行車紀錄器畫面,證明當時確有交通爭執,且當時車窗僅開一縫,無從認定被告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聞之主觀犯意。
⚖️ 案件結果
最終檢察官檢視我方提出之證據資料,且當事人罵完後又與對方道歉自己不是故意罵人的,綜合上述情況,認定我方上述行為不構成公然侮辱,全案不起訴處分。
本案再度彰顯本所刑事案件辯護之能力,透過法律論理與事實查明,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面對類似案件,專業法律辯護是守護清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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