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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審酌全案情節後,最終核予緩起訴,當事人得以在履行條件後免於遭起訴、留下前科。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履行和解條件,法院認為沒有立即入監的必要,因此宣告緩刑 4 年,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院審酌當事人到案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和解填補損害,且只是提供帳戶的幫助犯、惡性不重,宣告緩刑二年。等於讓當事人在坦承與彌補之後,免於立即入監、有機會重新開始。
當事人把自己名下與工作室的多個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與洗錢。
檢察官審酌全案後認定,被害人的陳述、對話與報案資料雖能證明對方確實被騙,卻無法證明當事人是詐騙集團一員,或與詐騙者之間有任何犯意聯絡。
檢察官認為,雖然被告的帳戶確實被詐騙集團拿來收受被害人匯款,但被告是在辦網路貸款時受騙、依對方指示提款,說法和卷內證據相符。
單憑「提供帳戶」這個客觀行為,不足以認定她有幫助他人詐欺、洗錢的犯意,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作成「緩起訴處分」,被告免於直接被起訴,獲得透過戒癮輔導重新出發的機會。
本案比較像是單純的買賣糾紛,並沒有設局騙人的情況。檢察官最後依「罪證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幫被告擋下刑事責任。
法院最終依「罪證不足」作成無罪判決,成功幫被告擋下重大刑事責任。
外籍移工,誤信朋友的話當起車手,被控訴加重詐欺、組織犯罪,一審遭重判5年有期徒刑,然經張律師上訴,最終在未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仍然獲得緩刑,免於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