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與繼承者們(三) 代位繼承是什麼?父母的財產怎麼會輪到姪子繼承?

關鍵議題: 代位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同時存在原則
前面誰是繼承人的文章有提過,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比如兒子或女兒,而應繼分的比例就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但今天就有人來詢問律師,自己的哥哥在父親過世前早已離世,所以遺產應該由母親與自己一人一半,豈料姪子卻說自己也要繼承遺產,想請問他的主張是否有理由?現在就由律師來告訴你代位繼承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一、代位繼承制度
首先說明到底什麼是代位繼承,簡單來說就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兒子、女兒),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舉個例子,被繼承人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以及甲之配偶,於甲死亡前丙已過世多年,但丙有子女戊跟己,依照代位繼承的規定,由戊跟己代位丙的部分。

那可能有人會問,原本甲的遺產由甲之配偶及乙、丙、丁四人平分,只因為丙先於甲死亡不能繼承,就由丙的小孩戊跟己來繼承,此時繼承人變成五個人,難道不會對甲之配偶及乙、丁不公平嗎?其實並不會,因為戊、己只能代位繼承原屬於丙的部分,而不是直接跟其他人平分,所以不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二、什麼是同時存在原則?
意思是繼承開始時,繼承人當下必須還生存才能繼承遺產,上面的案例中,丙在甲死亡前早已過世,所以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但因為代位繼承的關係,所以戊、己可以繼承原屬於丙的遺產,以下用三個例子來說明差異:
案例1:
甲有配偶與子女乙、丙、丁,於甲死亡前丙已經過世多年,然而丙有子女戊跟己(本案例就是上面的例子)。

因為丙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所以不能繼承甲的遺產,但因代位繼承的關係,所以可以由戊、己繼承原屬於丙的遺產,所以最終的比例如下:

案例2:
甲有配偶與子女乙、丙、丁,於甲死亡後沒多久,丙也因為意外過世,然而丙有子女戊跟己。在這個案例中,繼承發生時丙還活著,因此丙還是甲的繼承人,至於丙對甲的繼承權,則由戊跟己繼承。

因為丙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所以能繼承甲的遺產,所以繼承的比例如下:

案例3:
甲有配偶與子女乙、丙、丁,於甲死亡前丙已經過世多年,然而丙並沒有任何子女。

本案例中丙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所以丙不能繼承甲的遺產,而且丙也沒有任何子女不會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所以繼承比例如下:

三、代位繼承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適用
特別注意,依照民法1140條的規定,只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才有代位繼承的適用,如果是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並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舉個例子:
乙沒有任何子女也無配偶,而乙的父母也早已過世,僅有弟弟丙、妹妹丁二人,而在乙死亡前,丙早已過世多年,但丙有子女戊一人。

本案例中被繼承人乙沒有第一、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為丙、丁二人,而丙先於乙死亡,故對乙沒有繼承權,且戊亦不符合代位繼承之規定,故僅有丁可以繼承乙的遺產,繼承比例如下:

四、拋棄繼承後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
依照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才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如果是拋棄繼承就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舉個例子:
甲有配偶與子女乙、丙、丁,甲過世後丙隨即拋棄繼承,而丙有子女戊跟己。

因為拋棄繼承後,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所以戊跟己無法代位繼承,繼承比例如下:

五、結語
代位繼承制度是為了維護各子股間的公平,以及保護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所以不會因為代位繼承就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反而代位人的權利可能會被忽略,而後造成繼承糾紛,有相關繼承問題最好盡早諮詢律師,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