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案例】 被訴組織犯罪條例 加重詐欺取財


📌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知悉其好友甲缺錢花用,遂介紹其加入好友之工作團隊,實際上卻是在詐欺集團做為車手之角色。甲在集團指示下前往收款途中即遭警方逮捕,而後集團另指派他人前往收款,當事人對後續進展毫不知情。
💡辯護策略
🔸主張當事人非詐騙集團成員,僅屬被動配合
強調當事人並非詐騙集團成員,僅基於信賴配合好友之工作指示,缺乏與集團成員共謀犯意,應無法認定為共同正犯。
🔸涉案情節輕微,僅介紹友人認識、未直接參與
指出當事人行為限於介紹甲與好友認識,並未積極參與詐騙過程,亦未從中獲利,涉案程度明顯輕微。
🔸甲未成功取款即遭逮捕,無造成實質損害
甲後續擔任車手亦無成功取款,在半路上就被警察逮捕。主張犯罪未遂,加上積極賠償被害人,最終被害人願與當事人達成和解。
🎉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認為我方當事人年紀輕輕且係一時疏忽,參與本案情節輕微,被害人人數與被騙金額均不多,且我方當事人對於集團運作並不清楚,最終僅判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不必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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